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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伊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伊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伊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黎庆鹏,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继海,系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伊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该系列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地或外地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依法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相关财产,但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的相关财产大都设定了抵押,公司频临破产状态,不宜采取处置变现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新棠审 判 员  XX彪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