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冯光与王士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王士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冯光,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士权,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光与被执行人王士权(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9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标的人民币8,010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忠平审判员 王 勤倪圣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