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6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与寿海江、汪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寿海江,汪惠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6055号原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金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雪女,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海江。被告:汪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寿海江、汪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寿海江、汪惠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寿海江、汪惠芳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寿海江、汪惠芳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