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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罗为良与广东豪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嘉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为良,广东豪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嘉陵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83号原告罗为良,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住南充市仪陇县。被告广东豪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嘉陵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郑群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为良诉被告广东豪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嘉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罗为良未按照规定向本院交公告费,经本院通知,原告罗为良仍然拒绝缴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