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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孙贤平与任向荣、大连春兴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贤平,任向荣,大连春兴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2514号原告:孙贤平,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普兰店市盐业公司员工,住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唐晓玲,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普兰店市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普兰店市。被告:任向荣,女,1969年10月4日,汉族,现住普兰店市。被告:大连春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铁西办事处花儿山社区。本院受理原告孙贤平诉被告任向荣、大连春兴电气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贤平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任向荣的丈夫迟长春名下的房屋两套,查封价值46万元。原告孙贤平以在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迟长春名下的房屋两套,查封价值46万元;二、冻结原告孙贤平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