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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151号喻凯,彭启平,郑克兰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彭某某,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15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男,于贵州省大方县,身份证号码:×××40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大方县。1994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6月6日被假释;2001年11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三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男,于贵州省大方县,身份证号码:×××40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大方县。2000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1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女,于四川省广安县,身份证号码:×××710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彭某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隆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彭某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喻某与杜某(分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2座101号铺及被告人郑某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大街某巷七座103号铺麻将馆开设赌场,并雇请被告人彭某某、郑某分别在赌场内负责派牌、抽水及打扫卫生、看风工作。截至该赌场被查获之日,共抽头渔利209250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喻某、彭某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喻某、彭某某、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均表示没有意见,但被告人喻某、彭某某均辩称抽头渔利的数额只有1万多元,被告人郑某辩称她只负责打扫卫生,抽头渔利的数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喻某与杜某(分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2座101号铺及被告人郑某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大街某巷七座103号铺麻将馆开设赌场,并雇请被告人彭某某、郑某分别在赌场内负责派牌、抽水及打扫卫生、看风工作。截至该赌场被查获之日,共抽头渔利20925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喻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12月8日15时30分,他到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二座101号铺看别人以扑克牌“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在10元到20元不等,没有看到有人抽水,他没有参与赌博,不清楚场地、赌具是谁的,只知道郑某负责打扫卫生。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12月8日15时许,他到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二座101铺的赌场参与赌博,赌场是以打扑克牌“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每盘轮流派牌,不知道场主是谁,也不知道赌具是谁的。3.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她从2015年8月份开始在喻某、杜某等人开设的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二座101铺的赌场负责打扫卫生,并偶尔参赌。喻某、彭某某等人也会到她经营的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大街公园附近的麻将馆开设赌场。赌场的场主是喻某、杜某等人,彭某某负责派牌抽水,有时候由赌客自己派牌。每次参赌的人数有七、八人,有时候有15人左右,是以打扑克牌“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小是10元,没有上限,每盘抽水10元至20元,彭某某从赌博中抽取的渔利是交给喻某保管,有时候是交给杜某保管。她除了打扫卫生,还负责带孩子、买水,平均每个星期去三、四个晚上,报酬为每天约100元,如果喻某、彭某某等人去她的麻将馆开赌,就会给她100-200元好处费。她共收得2500元人民币报酬,报酬有时候是杜某给的,有时候是喻某给的。赌场每天都开,直至被查获之日止,开设了约三个多月。她不清楚赌场的具体抽水数额,听彭某某等人说每天至少可以抽100元,最多可以抽600元左右的水钱。她不清楚赌场具体是何时开设的,喻某等人去她的麻将馆开赌的次数较少,无规律性,至被查获止共去过开赌六、七次。她对开设赌场的地点进行了辨认。4.证人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二座101铺的赌场是由她和喻某、王某、杨某甲、杜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何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贵州籍的人一起开设的,她负责保管水钱、记账,请了彭某某、“阿锋”当荷手负责派牌、抽水,郑某负责望风、打扫卫生,赌场内的烟、水一般也由郑某负责购买。他们从2013年开始开设赌场,一般在四个地点换着位置开场,包括园林大街附近的住宅和车库,部分现在已退租了,仍在开场的地点除了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二座101铺,还有郑某经营的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大街公园旁边的麻将馆。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二座101铺赌场是被查3天前从郑某的麻将档转移过去的。赌场基本上每天都开,一般从中午12时开至下午17时左右,每天参赌的有10到20多人,以“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牌都抽水,由负责派牌的荷手抽,抽水的多少根据每盘赌注的大小决定,最少10元,多的有200元、300元,以前多人赌时,每天能抽水8000元至9000元,上万元的也试过,由于近期打击赌博比较严重,抽水较少,每天约1000元至2000元。她在散场前将当天的水钱交给喻某。赌场抽得的水钱分配情况是,彭某某、“阿锋”提成当天水钱的10%,视抽水情况每天给郑某100到200元不等,如在郑某麻将档开场,就多给200元,喻某每天还拿200元陪赌、吸引赌客下注。余下的钱50%分给杜国、喻某、王某,另外50%分给她和杨某甲、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何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她是赌场的合伙人之一,为避免利益冲突,就将每天经营所得和分配数目记录下来,作为大家互相监督的依据,账单是被抓前四个月记录的,但有时候忘记了就没有记账,大约记录了70多次,第一项是当天抽水数额,第二项是荷手当天提成的钱,第三项是郑某当天工资,第四项是喻某当天拿来用作陪赌的钱。开设赌场至今共抽水约26万元至39万元,她分得2万至3万元,占十三分之一。赌场是王某租来的,租金也是王某给的。她对开设赌场的地点进行了辨认。5.证人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她在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去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101铺参赌四次,公安人员于2015年12月8日查获该赌场时被抓。她每次去参赌都见到“光头佬”派牌、抽水,赌注小的时候抽10元,赌注大的时候抽30元。“光头佬”抽水后将水钱交给负责带小孩的女子。她听一起赌博的人说赌场场主是绰号“阿龙”的男子,绰号“乌克兰”的女子负责望风,每日收100元。该赌场是以“斗牛”、“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她不清楚赌场每日的水钱是多少,她于2015年11月搬到赌场附近住才发现该处赌场,赌场有提供怡宝饮用水。被抓当日赌场有20多人参赌,平时玩“斗牛”时只有5-6人,玩“大食细”的时候有10多人。她辨认出被告人喻某就是赌场场主、被告人彭某某就是“光头佬”、被告人郑某就是“乌克兰”、证人杜某就是负责收水钱的女子。6.证人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她是参赌人员,在赌场查获时被抓获。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二座101号铺的赌场场主是喻某,彭某某负责派牌、抽水,杜某也是开设该赌场的人员,负责望风及叫群众去参赌。她去过该赌场2次,第一次是2015年11月下旬,第二次是2015年12月8日,这次,她见到赌场有十几名男女围在一起以扑克牌“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杜某叫她参赌,她就参与了。当时场主喻某也在,彭某某负责派牌、抽水,彭某某开了7至8家牌,××元至100元。她辨认出被告人喻某、彭某某及证人杜某。7.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一共去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二座101号铺参赌三次。赌场有人做庄,以打扑克牌“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平时约十几人参赌,不清楚赌场每天抽水的情况,彭某某负责派牌、抽水,有专人负责搞卫生及负责带人去参赌,但具体是谁不清楚。不清楚赌场的场主是谁以及赌场是何时开设的。他在赌场被查获时被抓获。他辨认出被告人彭某某、郑某及证人杜某。8.证人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是参赌人员,在赌场被查获时被抓获。他一共去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二座101号铺参赌五、六次。赌场是以打扑克牌“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喻某是场主,彭某某负责派牌、抽水,杜某也有抽水。彭某某抽水时将水钱放在地上,等散场之后就将全部水钱交给杜某。赌场每盘抽水10元、20元左右,不清楚每天抽多少水钱。他从2015年11月才开始去赌场,不清楚赌场从何时开设。他辨认出被告人喻某、彭某某及证人杜某。9.证人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她是参赌人员,在赌场被查获时被抓获。她到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二座101铺赌场参赌一次,见到约10个人正以“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由彭某某负责抽水,每局抽水20-30元,彭将水钱放在脚下,赌场门口有一名红衣女子负责望风。当天,喻某有向赌客彭某放贷1000元人民币。她被抓时听参与赌博的人说喻某、杜某是场主。她不清楚赌场具体何时开设,但一个月前就已听人说过该赌场了。她辨认出被告人喻某、彭某某,证人杜某,被告人郑某就是看风的女子。10.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她是参赌人员,在赌场被查获时被抓获。她在2015年6月份左右就知道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2座101铺有人以打扑克牌“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她去玩过5、6次,一般都有10多人不等参赌。该赌场场主是喻某,场地是喻某租的,荷手是彭某某,每天能抽水1000至2000元。喻某有时候也会过去郑某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大街公园附近的麻将馆开设赌场,她也去过这个地点参赌。两个地点开设的赌场均是由彭某某派牌、抽水,每盘抽水20元左右,抽到的水钱在散场之后交由喻某分配。郑某、杜某负责望风、搞卫生,赌场的水、烟是由喻某提供的。她辨认出被告人喻某、彭某某、郑某及证人杜某。11.证人汤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他是参赌人员,在赌场被查获时被公安人员抓获。2015年12月8日16时30分左右,他下班后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二座101号铺参赌,店铺内有多人在赌钱。他不清楚赌场的具体情况。12.证人彭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她是参赌人员,在赌场被查获时被公安人员抓获。2015年12月8日16时30分左右,她和杨某乙一起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二座101号铺,见到店铺内有十几人正以打扑克牌“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彭某某负责派牌。她准备下注第二盘时就有警察过来了。1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8日16时10分,她途经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二座101号铺看到郑某在玩手机,就和郑某聊了几句,之后警察就来到了。14.证人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8日下午,他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二座101号铺找朋友,进去后发现有十多人在以打扑克牌“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他不清楚赌场的具体情况。15.证人杨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8日16时,她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找朋友要回手机,见到该处2座101屋内有许多人围着赌钱,她刚进去就有警察过来了。16.证人敖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8日16时许,他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2座101号铺找朋友,见到店铺内有一帮人围在一起以打扑克牌“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下注10元到100元不等。他不清楚赌场的其他情况。1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某号2座101号铺位和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大街某巷七座103铺的现场概貌。1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郑某、彭某某、杜某处分别扣押到赌资人民币10元、740元、50元,以及从杜某处扣押到账单的情况。19.账单。证实涉案赌场抽头渔利的具体情况。20.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相关情况的说明。2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查询表。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喻某的前科情况与上列的一致。22.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情况。23.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24.户籍材料。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被告人喻某、彭某某、郑某辩解起诉书指控的抽头渔利数额没有那么多的意见,经审查,公安机关从证人杜某处扣押的记账单据清晰、详细地记载了涉案赌场每天抽水的数额以及荷手分成、被告人郑某收取工资等情况,上述证据与证人杜某、许某、甘某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有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抽头渔利数额。被告人郑某辩解自己只负责打扫卫生的意见,经审查,虽然被告人郑某在法庭上否认自己有为赌场看风,但证人杜某、甘某、许某、尹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郑某在涉案赌场还负责看风工作,结合相关的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记账单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郑某受雇请为涉案赌场看风、打扫卫生等的事实。综上所述,三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没有事实根据,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彭某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92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有其它犯罪前科,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某有犯罪前科,本院对其予以严惩。被告人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彭某某、郑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彭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喻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彭某某、郑某减轻处罚。随案移送的账单是重要的涉案书证,应当作为证据归档保存。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移送的赌资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曾巧珍代理审判员  甘 露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