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粤2071民初1260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公民身份号码×××1584。被告:兰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429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诗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健民冼日飞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