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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粤2071民初1260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公民身份号码×××1584。被告:兰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429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诗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健民冼日飞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