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闻传兵、涂荣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闻传兵,涂荣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891号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璐璐、胡兆涛,该公司员工。被告闻传兵,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生。被告涂荣江,男,汉族,1966年11月0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闻传兵、涂荣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闻传兵、涂荣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闻传兵、涂荣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