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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闻传兵、涂荣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闻传兵,涂荣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891号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璐璐、胡兆涛,该公司员工。被告闻传兵,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生。被告涂荣江,男,汉族,1966年11月0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闻传兵、涂荣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闻传兵、涂荣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闻传兵、涂荣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