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赵玉祥与邓永达、李秀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祥,邓永达,李秀红,卢殿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27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玉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永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卢殿忠。上诉人赵玉祥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15日做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玉祥于2016年6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赵玉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玉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上诉人赵玉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心冰审判员 赵复强审判员 孙克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学娇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6月28日地点:调解庭评议人员:审判长杨心冰,审判员赵复强、孙克俭记录:于学娇主办人:孙克俭简要汇报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玉祥,男,汉族,1953年1月22日出生,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庄营村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82119530122861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永达,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普罗旺斯小区1-2-4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13282119621007051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红,女,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普罗旺斯小区1-2-4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620710054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烟酒公司宿舍1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6411204613。上诉人赵玉祥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15日做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玉祥于2016年6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孙克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赵玉祥申请撤回上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人意见:准许上诉人赵玉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请各位评议:杨心冰:同意主办人意见。赵复强:同意主办人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准许上诉人赵玉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