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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效祥与被告江苏省嘉庆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效祥,江苏省嘉庆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1858号原告吴效祥,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建平,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嘉庆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蔺嘉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效祥与被告江苏省嘉庆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嘉庆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效祥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嘉庆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任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谢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