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青华与姜永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华,姜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张青华。被执行人姜永华。本院在执行张青华与姜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永华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