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权孝孝诉被告彭小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孝孝,彭小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129号原告权孝孝,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权丽萍(权孝孝之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彭小锋,男,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25号。负责人杜昀坤,系该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鹏,系该保险公司理赔经理。原告权孝孝诉被告彭小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权孝孝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孝孝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孝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权孝孝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秀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