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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987号原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工商(1-1)。法定代表人乔建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占朝。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100667243879X(1-1)。负责人张国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韶锋,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长虹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