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汪有顺与赵武旭、安艳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有顺与,赵武旭,安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573号之一申请人:汪有顺与,男,汉族,住十里墩。被执行人:赵武旭,男,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安艳红,女,汉族,住北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赵武旭和安艳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武旭和安艳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武旭和安艳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3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