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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汪有顺与赵武旭、安艳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有顺与,赵武旭,安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573号之一申请人:汪有顺与,男,汉族,住十里墩。被执行人:赵武旭,男,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安艳红,女,汉族,住北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赵武旭和安艳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武旭和安艳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武旭和安艳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3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