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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妮娜与张丽霞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妮娜,张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赵妮娜,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张丽霞,女,1971年9月3日出生,个体,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妮娜与被执行人张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9454元,执行费15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59754元直接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49700元被执行人交纳本院,本院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孙宁审判员王鑫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素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