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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吉克果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14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吉克果果,男;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1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克果果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娉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克果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吉克果果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本市闵行区沪闵路**弄**号301室被害人章某某的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1,300元。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吉克果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吉克果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公安接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克果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吉克果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吉克果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克果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吉克果果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章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