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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万强与青岛胶州湾凯凯置业有限公司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强,青岛胶州湾凯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61号原告万强。委托代理人崔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胶州湾凯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强与被告青岛胶州湾凯凯置业有限公司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51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张晓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冷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