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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8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雷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雷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民初630号原告:薛某某,曾用名:雷某某,女,汉族,2010年8月25日出生,学龄前儿童,现住新疆和硕县。法定代理人:张晶,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山东省聊城市人,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雷峰,男,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和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雷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文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璐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