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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增魁、付保英、王合善、杨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增魁,付保英,王合善,杨自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999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洪程,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杜增魁,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被告付保英,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王合善,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杨自红,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增魁、付保英、王合善、杨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