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代国与朱明燕、朱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国,朱明燕,朱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民初682号原告:陈代国。被告:朱明燕。被告:朱钟平。原告陈代国诉被告朱明燕、朱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益独任审判。因被告朱明燕下落不明,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代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明燕、朱钟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起诉称:被告朱明燕、朱钟平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12月1日期间,被告朱明燕以经营临安市“女主角美颜生活馆”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157350元,后归还部分借款。经双方2013年11月15日结算尚欠本金79000元,借款人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利率为月利率2%。后被告朱明燕并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朱明燕仅支付了4000元利息,之后以无钱为由拖延不还。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归还借款79000元,及利息4108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17日止),合计79000+42765-4000=1177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及银行流水单各1份,欲证明被告朱明燕于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12月1日,向原告陈代国陆续借款人民币157350元,其中归还了部分借款,现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79000元的事实。被告朱明燕、朱钟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朱明燕、朱钟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另查明,两被告于2005年5月8日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12月19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朱明燕、朱钟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明燕向原告陈代国借款,尚欠79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还本付息。双方在欠条中约定,借款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借款人支付计算至2016年2月17日止的利息410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朱明燕个人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明燕、朱钟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代国借款人民币79000元并支付利息41080元(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6年2月17日止)。如果被告朱明燕、朱钟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5元,由被告朱明燕、朱钟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5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王笑庆审 判 员 李 益人民陪审员 帅可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执行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