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文龙、尹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文龙,尹素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338号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45号。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辉,系该公司赛马支行行长。被告杨文龙,男,生于1963年12月18日。被告尹素琼,女,生于1964年4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龙、尹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涂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