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三峡农商银行鄢家河支行与陈敬刚、吴海燕、王俊辉、易兵、刘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家河支行,陈敬刚,吴海燕,王俊辉,易兵,刘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154号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家河支行(以下简称三峡农商银行鄢家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5264286—5)。住所地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6组。负责人孙承安,三峡农商银行鄢家河支行行长。被告陈敬刚,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2组。被告吴海燕,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2组。被告王俊辉,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岩花村3组。被告易兵,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习家岗柑橘厂。被告刘红梅,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峡农商银行鄢家河支行与被告陈敬刚、吴海燕、王俊辉、易兵、刘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峡农商银行鄢家河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敬刚、吴海燕、王俊辉、易兵、刘红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峡农商银行鄢家河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家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家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冯XX审 判 员 姚卫琼人民陪审员 望西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