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燕与被告沈金香、高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沈金香,高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218号原告李海燕。被告沈金香。被告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燕与被告沈金香、高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燕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