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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燕与被告沈金香、高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沈金香,高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218号原告李海燕。被告沈金香。被告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燕与被告沈金香、高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燕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