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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洪涛、王秀利、赵福清、樊志学、李贵林、王德刚、周凤昌、赵昆、曲晓亮、于树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洪涛,王秀利,赵福清,樊志学,李贵林,王德刚,周凤昌,赵昆,曲晓亮,于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54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委托代理人刘洪玉。被执行人王洪涛。被执行人王秀利。被执行人赵福清。被执行人樊志学。被执行人李贵林。被执行人王德刚。被执行人周凤昌。被执行人赵昆。被执行人曲晓亮。被执行人于树金。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洪涛、王秀利、赵福清、樊志学、李贵林、王德刚、周凤昌、赵昆、曲晓亮、于树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9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洪涛、王秀利、赵福清、樊志学、李贵林、王德刚、周凤昌、赵昆、曲晓亮、于树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洪涛、王秀利、赵福清、樊志学、李贵林、王德刚、周凤昌、赵昆、曲晓亮、于树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洪涛、王秀利、赵福清、樊志学、李贵林、王德刚、周凤昌、赵昆、曲晓亮、于树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