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孙某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3刑初4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刚(曾用名孙二儿),男,1993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住兴县蔚汾镇乔家沟村,2015年12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3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6日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县看守所。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刚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孙某刚伙同乔某某、乔某挺(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窜至兴县华兴洗煤厂,盗走洗煤厂电焊机、电机各一台。后三人将所盗赃物以460元出售给白某某,赃款三人购买毒品吸食。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孙某刚伙同乔某某、乔某挺经事先密谋,窜至兴县华兴洗煤厂,将厂房内五台电机拆卸后盗走。后三人将所盗赃物以300元抵押给白某某,赃款三人购买毒品吸食。经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次所盗电机、电焊机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2100元。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经乔某某提议,被告人孙某刚伙同乔某某、乔某挺(另案处理)窜至兴县华兴洗煤厂,将洗煤厂电焊机一台、电机一台盗走,以460元卖给白某某,赃款三人用于购买毒品、挥霍。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孙某刚伙同乔某某、乔某挺窜至兴县华兴洗煤厂,将厂房内五台电机盗走。后三人将所盗赃物抵押给白某某,向白某某借款300元,赃款三人购买毒品、挥霍。经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次所盗电机、电焊机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21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刚的出生时间等身份状况。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孙某刚于2016年3月16日由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从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带回执行逮捕。3.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孙某刚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19日被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2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4.借条、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孙某刚与乔某某、乔某挺将赃物出卖、抵押给白某某的情况。5、照片,证明被盗电机、电焊机的状况。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侯唐陈述,我2007年开办的华兴洗煤厂,2009年关停后一直未生产。2015年9月的一天,我去洗煤厂,发现电机少了好几个,我问附近的人,有人说我侄儿乔某某去过,我就知道是他们偷走了,因为乔某某、乔某挺都吸毒。被盗电机6台、电焊机一台,都是废弃的。2015年10月份,乔某挺的父亲乔晋林在兴县蔚汾镇原家坪村一电机修理部把卖了的电机和电焊机找回来还给我,乔某某是我侄儿,乔某挺是我孙子,我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三、证人证言1、证人白某某证言,2015年8月22日中午12时左右,三名男子来到我在原家坪开的电机修理门市,拿着一台电机和一台电焊机,让我修,后要和我借钱,我见电机和电焊机值两千元,就借给他们460元,并让他们写了字据。2015年9月22日,这三名男子又拿五台电机,让我修,后又要和我借300元钱,我又给他们借了300元,并打了借条。2.证人乔某某证言,2015年8月的一天,我和乔某挺、二儿从华兴洗煤厂东侧倒塌的围墙处进了洗煤厂,在洗煤房内发现一台电焊机,二儿说都没钱花了,把电焊机拉出去卖了吧,我和乔某挺就同意了。我们三人将电焊机抬出厂区,又返回厂区找到一把钳子和扳手,二儿在传送架上拆了一台电机。我们三人又将电机抬出去,打一辆QQ车把电机和电焊机拉上,到了原家坪看见有个修理电机的门市,我们就把电机和电焊机卖了,卖得460元,还给写了一个字据,钱我们吃饭、吸毒花了,后来知道修理部的老板叫白某某。2015年9月初的一天,我们三人又从倒塌的围墙处进了洗煤厂,卸了五台电机,拉到白某某的修理部,放下电机,和白某某借了300元,并打了借条,钱我们吃饭、吸毒花了。3.证人乔某挺证言,2015年8月的一天,我、孙某刚、乔某某预谋盗窃,我们窜至华兴洗煤厂,从东侧倒塌的围墙处进了洗煤厂,孙某刚和乔某某去了底院,我在院内望风。我看到他们进入东边的房子,我也就跟了过去,他们看到有一台电机,孙某刚就说把这台电机卖了吧,我和乔某某同意了,我们就把电机抬出洗煤厂。后我们又返回洗煤厂,乔某某和孙某刚在传输架上拆了一台电机,我们合伙将电机抬出洗煤厂,孙某刚电话联系了一辆QQ车,后我们将电机卖到原家坪的一个修理部,卖得460元,我还给写了一份协议,所得赃款我们吃饭、购买毒品花了,我后来知道修理部的老板叫白某某。2015年9月初的一天,乔某某说:“咱再去洗煤厂闹点东西去吧”,我和孙某刚同意后,我们一起去了华兴洗煤厂,我们卸了五台电机,合伙将电机抬出洗煤厂,乔某某用孙某刚的电话联系了上次的QQ车,去了白某某的修理部,放下电机,从白某某那里借了300元,赃款吃饭、购买毒品花了。两次盗窃都是乔某某提出来的。四、鉴定意见兴县价格认证中心兴价认证字(2016)第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电机、电焊机基准日鉴定价格为2100元。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某刚供述,我又名孙二儿,2015年8月的一天,我和乔某挺、乔某某都没钱花了,乔某某就提议去华兴洗煤厂盗窃。我们从厂围墙有垃圾的一处地方进了厂区,在洗煤房内发现一台电焊机,我们三人将电焊机从进来的围墙处搬出后,又返回厂区,乔某某找到一把钳子和扳手,我用扳手拧螺丝,乔某某用钳子拧螺帽,乔某挺放风。我们将输送机上的电机卸掉后搬出厂区,乔某某和乔某挺叫了一辆出租车卖到兴县原家坪的一个修理部,卖得460元,还给写了一个出售协议。所得赃款乔某某和乔某挺给了我200元,让我去买毒品,我买了两小包毒品,我们三人共同吸食,剩下的钱我们三人花了。2015年9月初的一天,我们三人又没钱花了,乔某某说再出动吧,我们三人又去了华兴洗煤厂,我们卸了五台电机,叫了一辆出租车运到上次的修理部,放下电机借钱,后乔某某给了我300元,我又买了300元的毒品,我们三人共同吸食。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刚与乔某某、乔某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刚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刚为吸食毒品而盗窃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宋利军审判员 刘秀成审判员 牛金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