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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苏文华、宋晶、浦家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华,宋晶,浦家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苏文华,女,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宋晶,女,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浦家宏,男,汉族,住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文华与被执行人宋晶、浦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宋晶、浦家宏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锡文审判员  姚 武审判员  吴忠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西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