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更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惠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惠文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更859号罪犯王惠文,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泉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惠文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王惠文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泉刑终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6)闽05刑更443号刑事裁定书,以其余刑较长为由,裁定不予假释。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培源、陈育秋,福建省泉州监狱干警吴联杰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王惠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达标分26分,2014、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交纳清楚。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王惠文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鉴于其余刑过长,需继续改造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惠文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琴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人民陪审员 毛晓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