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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姜滨申请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滨,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姜滨,汉族,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法定代表人,徐辉。被执行人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5]第73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滨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800元,未执行标的68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5]第73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