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梁雨春与七台河市新兴区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雨春,台河市新兴区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0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雨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洪军,该局副局长。再审申请人梁雨春因与被申请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兴区安监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民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雨春申请再审称:(一)七发(2007)20号文件,与原审提交的黑政办发(2006)25号及新兴区安监局招聘公告,形成了招聘合同制专业人员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八条错误。梁雨春在新兴区安监局工作期间,新兴区安监局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应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三)梁雨春在新兴区安监局工作期间,按《专盯员考核细则》考核支付工资,梁雨春领取工资只签字,没有其他证明,所以,梁雨春书面申请一、二审法院调取其工资明细表,法院未予调取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梁雨春与新兴区安监局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梁雨春到新兴区安监局任驻矿专盯员之前已与新建煤矿建立劳动关系,其任驻矿专盯员期间,仍与新建煤矿保持正常的劳动关系,新建煤矿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梁雨春与新兴区安监局之间因用工发生争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按劳动关系处理的情形,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故梁雨春要求新兴区安监局支付非法用工期间待岗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无法律依据。综上,梁雨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雨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代理审判员 付向成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秀玲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