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琴诉被告山西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山西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28民初8号原告:张琴,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孙晓飞,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鹏勇,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法定代表人:乔建红,职务:总经理。原告张琴与被告山西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晓飞、袁鹏勇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9日,被告将位于尧圣苑小区3单元602室的房屋卖于原告,原告于当天向被告支付首批购房款10万元,约定剩余房款待交房时结算。2011年10月5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又支付了太阳能安装费3000元。但原告之后一直未能等到被告的交房通知。2015年10月,原告前往所购买的小区查看楼房建设情况,发现被告已经将尧圣苑小区3单元602室房屋卖于他人,且房屋已经被他人占有。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太阳能安装费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0591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针对其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山西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一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原被告的主体关系。3、收据2支,证明2010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购房款10万元,2011年10月1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太阳能安装费3000元。4、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2011年4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的款项为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交纳10万元钱,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支,收据上载明“暂收预收房款”、“3单元602”,且加盖有“山西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1年10月5日,原告支付了太阳能安装费3000元,被告出具的收据中加盖有“山西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经手人均为乔建红。本院认为,针对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未提供已交房的相关证明,故被告收取原告的预交房款后,最终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其中应包括原告所交付的太阳能安装费,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以及太阳能安装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要求赔偿其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了商品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两支收据并未具备商品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仅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购房款,双方有买卖商品房的意向,而非原告所诉称“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对于原告所主张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太阳能安装费3000元,共计10.3万元,并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1年10月5日开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3元,由原告张琴负担2000元,由被告山西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江文审 判 员 赵莉霞人民陪审员 杨 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莹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