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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继霖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继霖,周小平,刘如英,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腾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3执7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戚俊宏,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王继霖,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继霖。被执行人周小平。被执行人刘如英。被执行人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缪和林,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州市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红,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被告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被告王继霖、周小平、刘如英、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1280元,减半收取为156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40元,由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元,被告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继霖、周小平、刘如英、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1月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