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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陕县张汴乡草庙村民委员会与姚秀琴、陕县山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县张汴乡草庙村民委员会,姚秀琴,陕县山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50号原告陕县张汴乡草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余治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红星,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秀琴。委托代理人游随心。被告陕县山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州区世纪大道7、8、9号城。法定代表人姚秀琴,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成泽昆,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县张汴乡草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姚秀琴、陕县山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县张汴乡草庙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县张汴乡草庙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县张汴乡草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陕县张汴乡草庙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曹存厚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