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4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婷婷与高洪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婷婷,高洪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895号原告:曹婷婷,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高洪娟,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婷婷诉被告高洪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婷婷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