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梅与张文林、扬州鑫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30号申请执行人周梅。被执行人张文林。被执行人扬州鑫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留宏。被执行人张留宏。申请执行人周梅与被执行人张文林、扬州鑫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留宏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3)邮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张文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周梅人民币8138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扬州鑫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留宏对上列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张文林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0元,由被执行人张文林、扬州鑫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留宏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扬州鑫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留宏均有小型汽车,且已被法院查封,暂时无法扣押;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张文林房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且存在抵押,暂时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文林、扬州鑫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留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郭兆斌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代理执行员 居维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