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天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天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286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被告刘天豪,男,生于1999年12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天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天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天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粟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