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金权与被执行人彭博、严国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权,彭博,严国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606号申请执行人魏金权,男,汉族。被执行人彭博,男,汉族。被执行人严国点,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民初字第05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彭博、严国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魏金权支付医疗费1405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及案件受理费800元,但被执行人彭博、严国点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博、严国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