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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金权与被执行人彭博、严国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权,彭博,严国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606号申请执行人魏金权,男,汉族。被执行人彭博,男,汉族。被执行人严国点,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民初字第05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彭博、严国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魏金权支付医疗费1405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及案件受理费800元,但被执行人彭博、严国点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博、严国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