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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彦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龙,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张彦龙,男。被执行人陈鹏,男。申请执行人张彦龙与被执行人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彦龙依据我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0382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陈鹏返还其借款四万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八百元,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鹏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彦龙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03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喜审 判 员  于思涛代理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