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5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司振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司振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5771号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代贵,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林志,职员。被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司振库。被告司振库。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司振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廖林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司振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被告所需货物,被告收到货物45天内支付全额货款,逾期支付货款按每天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4年8月8日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3154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才部分付款。2015年10月3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就未付货款152032元达成还款担保方案,被告司振库承担连带担保付款责任。至今,被告仍欠原告52032元,且推诿不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货款共计人民币5203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4777元(按应付而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暂从2014年6月9日计至起诉之日2016年5月20日共710天,实际支付至付清为止),上述共计人民币66809元,被告司振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主张的违约金起算点调整至2015年10月3日。被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司振库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原告供应被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建筑涂料乳液等货物,双方就买方逾期支付货款情形约定卖方有权按每天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缔约后,原告陆续交付货物,被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受领货物后部分履行货款。2015年10月3日,当事人对账后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52032元,并承诺于2015年10月8日前支付5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52032元,被告司振库为被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后被告仅支付原告10万元,余款52032元未及时履行,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购销合同、对账单、还款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受领原告交付的货物,应支付对价,其未按时履行,构成违约,应对剩余货款52032元作继续履行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中主债务人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按约履行债务,被告司振库作为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保证范围为债务全额,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原告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2032元并偿付违约金(以货款5203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被告司振库对上述第一款被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司振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8元,被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司振库共同负担59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