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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朱爱军与扬州如意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军,扬州如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朱爱军。被告扬州如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裔庙村。法定代表人毛三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震铭、陈洋,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军与被告扬州如意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爱军负担。审 判 长  袁 蓓人民陪审员  蒋志勇人民陪审员  孙 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