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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庆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694号原告张瑞庆,男,1970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庆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协商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