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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建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998号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中,该公司职工。被告卢建刚,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建刚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寒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