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红花岗区大队、贵州省桐梓县帝诚大酒店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红花岗区大队,贵州省桐梓县帝诚大酒店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02行审5号申请���行人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红花岗区大队,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负责人张烨,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卢节,该大队参谋。被申请人贵州省桐梓县帝诚大酒店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海尔大道仁达广场卡萨国际A栋一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张忍。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红花岗区大队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红花岗区大队作出的红公(消)行罚决字[2015]0016号及红公(消)行罚决字[2015]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红花岗区大队于2016年6月28日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红花岗区大队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红花岗区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罗文渊审判员 许锦桃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鸿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