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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解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某,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解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解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56659.2元,未结标的额56659.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6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