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6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北京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俞晓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晓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6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乡村高尔夫俱乐部西侧。法定代表人高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宏,女,1965年9月5日出生,北京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森林,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晓云,女,1966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晓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精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项宏、陈森林与被上诉人俞晓云之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2月,精达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6年我公司与俞晓云在顺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商品房销售网页上签署了编号为Y309903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确认手续。约定由俞晓云购买由我公司开发建���的枫桥别墅×幢房产一套。但时至今日俞晓云也未向我公司交付任何购房款。在此期间虽经我方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催要但均无结果。由于该幢房产被网签确认之后,我公司依据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注销该网签购房协议之前不得将该房屋另行销售。这样就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营销困难。顺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我公司应由法院确认该网签协议的效力后,其才可以为我公司办网签购房合同的注销手续。因俞晓云不是真实购房意思表示,存在与向峰地产有限公司为骗取银行贷款恶意串通损害我公司利益签订合同的行为。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依法确认精达公司、俞晓云签署的编号为Y3099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俞晓云承担。俞晓云在原审法院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精达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晓云于2006年7月26日通过广州唐狮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房屋首期款300万元,同年8月1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及精达公司要求,俞晓云于2006年8月16日通过广州唐狮广告公司向精达公司支付150万元,俞晓云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请求驳回精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俞晓云与精达公司签订了编号为Y30990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精达公司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枫桥别墅×幢房屋出卖给俞晓云,房屋面积为623.8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750万元。合同约定:买受人采取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40%,其余价款可以向兴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房屋交付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前。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双方均未能提交编号为Y30990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精达公司称原件在托管结束后没有交接,俞晓云称原件被精达公司拿走未归还。但双方对于俞晓云提交的编号为Y30990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真实性均表示认可。后广州唐狮广告公司于2006年7月26日转账给精达公司300万元,备注用途”往来”。俞晓云称该款系编号为Y30990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房款,2006年8月16日,广州唐狮广告公司转账给精达公司150万元,备注用途”往来”。俞晓云称该款系编号为Y30990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剩余房款及给精达公司的借款。俞晓云另提交广州唐狮广告有限公司证明一张,证实其系广州唐狮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诚的妻子,该公司向精达公司汇款共计450万元系代俞晓云支付购房款。精达公司称上述款项未注明系代俞晓云支付的房款,且广州唐狮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诚是托管单���向峰地产有限公司的团队成员。对于精达公司上述意见,俞晓云不予认可并表示其与向峰地产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记载:甲方精达公司,乙方俞晓云,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06年8月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将其开发的枫桥别墅×栋×号,面积623.8平方米,以人民币12000元/平方米,合计人民币7485600元的价格卖给乙方,并在同日办理了购房预售登记手续。在履行购房合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对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实际的房屋总价格调整为人民币410万元;2.甲方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取得乙方名下房产证的枫桥别墅×栋×号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逾期,甲方则无条件同意乙方办理退房,并立即将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购房款300万元退回乙方,并按月利率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所签订的有关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精达公司盖章,乙方有俞晓云签字,时间为2006年8月11日。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结算业务委托书、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精达公司、俞晓云双方均未提交编号为Y30990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但对于俞晓云一方提交的有双方签字、盖章编号为Y30990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真实性均表示认可,法院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精达公司主张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俞晓云不具有真实购房意思表示,二是俞晓云与向峰地产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精达公司利益的行为。精达公司主张俞晓云不具有真实购房意思表示,主要理由为俞晓云为当时托管单位向峰地产有限公司团队成员毛诚的妻子,为了骗取贷款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精达公司对其主张俞晓云为托管单位向峰地产有限公司团队成员毛诚的妻子一事,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另俞晓云提交了向精达公司支付房款的结算业务凭证及广州唐狮广告公司的证明证实其已经交纳房款的情况,精达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通过俞晓云与精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支付房款等一系列行为足以说明俞晓云具有真实购房意思表示。关于精达公司主张俞晓云与向峰地产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一事,精达公���称向峰地产有限公司系为了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而与十多人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手续,该网签手续不注销则不能另行出售商品房,此行为严重侵害了精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经查,精达公司与俞晓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精达公司处于托管期间,就托管期间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俞晓云与向峰地产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精达公司利益的行为,故俞晓云与精达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法院对精达公司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精达公司不服,仍持原审起诉意见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俞晓云同意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俞晓云认可毛诚系其丈夫,但不认可毛诚是向峰地产有限公司团队成员。为反驳俞晓云辩称其已通过广州唐狮广告公司向精达公司支付购房款的事实,精达公司提供银行电汇凭证及转账支票,用以证明广州唐狮广告公司转账给精达公司的往来款已从该公司转出,上述往来款并不属于俞晓云所支付的房款。俞晓云不认可精达公司的上述主张,但对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亦未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二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精达公司以俞晓云不具有真实购房意思表示为由主张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俞晓云对此不予认可,精达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达公司主张俞晓云存在与向峰地产有限公司为骗取银行贷款恶意串通损害其公司利益的行为一节,系精达公司与向峰地产有限公司在托管期间所生之争议,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精达公司与向峰地产有限公司之间可另行解决。关于俞晓云是否支付购房款的问题,因本案系精达公司起诉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俞晓云是否支付购房款均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故俞晓云是否支付购房款的问题不属于本案争点,本院就此问题不予审理,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原审判决对于俞晓云与毛诚身份关系问题及其支付购房款问题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但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0元,均由北京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路审判员 万丽丽审判员 贾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