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2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虞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2434号申请执行人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3号科研办公楼5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守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建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慧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虞振江,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虞振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缺席审理,并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海民(商)初字第6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虞振江给付贷款本金128557.8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3836元,律师费1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向被执行人虞振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因“此人不在家,无法联系”被退回。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虞振江的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三、通过北京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虞振江在京的房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四、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虞振江名下有一辆机动车,车牌号为×××,本院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虞振江住所地法院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行。经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虞振江本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机动车亦被其债权人非法取得,且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虞振江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案卷材料退回我院。五、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虞振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虞振江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虞振江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8执24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君彦执行员 李 欣执行员 韩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立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