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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26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毛俊与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俊,张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629-2号原告:毛俊,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三门县,现暂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唐家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明,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俊与被告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公告费70元,由原告毛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俞 昉人民陪审员  王佳欢人民陪审员  毛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