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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7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于子水申请执行董凤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子水,董凤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7执7-2号申请执行人于子水,男,汉族,现住鸡西市麻山区和平村,身份证号230307195511194211。被执行人董凤录,男,汉族,住鸡西市麻山区和平村,身份证号230307196702284214。本院在执行于子水申请执行董凤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永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鹏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