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胡将干与周小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将干,周小丽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33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胡将干。委托代理人:朱宇航,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周小丽。委托代理人:吕鹏,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胡将干申请撤销深圳仲裁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1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时间:2015年9月21日。二、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三、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5年12月28日。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胡将干未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任何材料,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深圳仲裁委员会向胡将干送达仲裁通知等文书,邮件同时寄至如下两个地址:1、胡将干名下深圳房产地址即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悦城花园3号楼欣然墅——复式H,邮寄结果为“拒收退回”或“原址查无此人”;2、胡将干身份证载明住址即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三角乡永丰村骆滩胡家组75号,邮寄结果为“妥投、他人收(村干部)”。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胡将干主张未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任何材料,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经审查,《仲裁规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除直接送达外,以邮寄、传真、电报、电传送至被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地、现住地的通讯地址、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户籍所在地、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者被送达人书面告知的地址,均视为送达。以邮电件签收或返回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中深圳仲裁委员会向胡将干的两处通讯地址进行邮寄送达,一处是胡将干名下深圳房产地址,一处是胡将干身份证载明住址,符合《仲裁规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胡将干已得到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仲裁程序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胡将干撤销深圳仲裁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1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胡将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伟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