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图力古尔与百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力古尔,百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3693号原告图力古尔,男,1975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百岁,男,1986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图力古尔诉被告百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天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图力古尔诉称,2012年11月19日被告百岁从我借款18750.00元,约定利息为0.025元,还款时间是2013年9月19日。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8750.00元,利息15468.75元(自2013年9月19日至2016年6月2日18750.00元×0.025元×33个月)合计34218.75元。被告百岁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确实欠原告此笔款。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借据内容是原告书写的,借据上的名字是我自己签的。借款约定利息为0.025元,还款时间是2013年9月19日。我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钱,能分三年给付原告借款,每年给付10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被告百岁从原告图力古尔借款18750.00元,约定利息为0.025元,还款时间是2013年9月19日。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百岁出具的借据原件一枚及原被告���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图力古尔与被告百岁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百岁拒不给付借款的行为属履违行为,故本院对原告图力古尔要求被告百岁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0.025利息过高,应以0.02元计息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百岁给付原告图力古尔借款本金1875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百岁给付原告图力古尔借款逾期利息12375.00元(自2013年9月19日至2016年6月19日18750.00元×0.02元/月×33个月)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47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7.73元,由被告百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天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玉 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