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智宇与杨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宇,杨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886号原告:杨智宇,男,汉族,1984年03月18日出生,地址:广东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邝艳霞、冯计明,系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忠,男,汉族,1969年03月01日出生,地址:广东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宇诉被告杨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智宇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因已与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志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宇撤回对被告杨志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754元减半收取为7377元,由原告杨智宇负担。审 判 长 方国平审 判 员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婉琳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