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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智宇与杨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宇,杨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886号原告:杨智宇,男,汉族,1984年03月18日出生,地址:广东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邝艳霞、冯计明,系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忠,男,汉族,1969年03月01日出生,地址:广东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宇诉被告杨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智宇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因已与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志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宇撤回对被告杨志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754元减半收取为7377元,由原告杨智宇负担。审 判 长  方国平审 判 员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婉琳第2页共2页 来源: